【董氏新聞】勿成為學子”誤入”吸菸一途的幫兇--請超商立即停止將販售「菸品」納入集點或換贈品的商品

資料來源:華文戒菸網-董氏快訊 https://www.e-quit.org/News/NewsDetails.aspx?NewId=2392

勿成為學子”誤入”吸菸一途的幫兇
請超商立即停止將販售「菸品」納入集點或換贈品的商品
董氏基金會呼籲 衛生局應儘速稽查取締

董氏基金會指出,每一年的舊曆年前,因為新年新希望、與家人同聚與除舊佈新…吸菸者本人的戒菸詢問以及想幫助家人戒菸的電話都會明顯增加;但今年,自從國中、高中生放寒假至今兩周以來,基金會接獲多起家長投訴,孩子為取得及蒐集超商公仔,竟有購買菸品湊齊足集點金額的怪現象,家長困擾不已,尋求基金會協助制止。申訴家長指出,到處林立的連鎖商店,競相推出一波又一波的促銷活動,吸引孩子為了”蒐集”與”湊足金額”,而誤入買菸與吸菸的行為!有家長進一步指出,孩子們寒假打工及過年紅包而零用錢增加,加上寒假孩子自由分配時間增加,且穿著便服購得菸品幾乎無礙,超商們集點換公仔或贈品的促銷方式,恐造成青少年誤闖吸菸之途。

文化大學法研所姚思遠教授指出,依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的規定,菸品不得以折扣方式為宣傳、不得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也不得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超商將其販售之菸品納入集點換公仔或折價卷的商品,不但實際助長青少年加入吸菸行列或促成現有吸菸者增加菸品之使用量,更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之相關規定,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超商應該將菸品售價除與排除在計算贈送公仔集點金額之外,凡是將菸品售價計入集點金額(無論購菸者是否年滿十八歲),即屬公然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的規定,應予嚴格制止與處罰,基金會與各級菸害主管機關應促請各超商即刻改正上述違反菸害防制法的錯誤行為。

董氏基金會終身義工陳淑麗表示,「買菸集點換公仔」既不健康、也不正確,誤導青少年以為菸品只是一種如同麵包牛奶一班的商品而已!陳淑麗呼籲,各家連鎖超商應帶頭做起,將「可愛的公仔」與「既危害健康又使人上癮的菸品」完全脫鉤,同時,董氏基金會也將立即向衛生局檢舉,盼能盡快制止商家繼續將「菸品」納入集點或換贈品的疑似違法促銷行為。

對於有意願戒菸的民眾,董氏基金會建議,可在除夕前、醫療院所仍有正常門診時,帶著健保卡到全省一千多家的戒菸門診,在專業醫師的看診及戒菸藥物的輔助下,過一個展新且無菸的春節;同時撥打戒菸專線0800-63-63-63(取「六三禁菸節」之意),由專業的張老師團隊提供戒菸諮商服務;當然也可以直接到連鎖藥粧店或設有專業藥師的藥局,請藥師建議、購買適合自己的有效戒菸產品。

董氏基金會指出,不論是要幫助家人戒菸、或是想要戒菸的吸菸者,任何時間都可以上網點選「華文戒菸網」,有全省數百家戒菸藥局的地址、可選擇的戒菸產品種類、戒菸的迷失、戒菸的飲食、如何助人戒菸…,還有吸菸者一定要加入的持續56天天天一封戒菸信的「戒菸e計畫」,搭配收入的39個國家之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都有機會促成「戒菸及早、生命美好」的美夢成真!

現行 菸害防制法 規定(86.9.19起執行)     

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
二、以折扣方式為宣傳。
三、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但隨菸附送菸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不在此限。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菸品單支、散裝或包裝分發。
七、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體育、藝術或其他活動。
八、以菸品品牌名稱舉行或贊助品嚐會、演唱會及演講會。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者以雜誌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以每年刊登不超過一百二十則為限,且不得刊登於以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之雜誌。

菸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以其公司名義贊助或舉辦各項活動。但不得在活動場所為菸品之品嚐、銷售或進行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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