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華文戒菸網-董氏快訊 https://www.e-quit.org/News/NewsDetails.aspx?NewId=2363
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2007/06/14 20:58》
中央社/台北十四日電
反菸團體和癮君子爭議多時的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的問題,立法院朝野今天協商「菸害防制法」達成共識,將設有獨立空調及室內吸菸室的公眾消費室內場所、雪茄館、半戶外開放空間餐飲場所、酒吧及 KTV,排除在禁菸場所外,其餘室內場所全面禁菸。
朝野下午協商「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針對日前因爭議性過高、無法順利二讀的第十五條條文,即反菸團體極力爭取的「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菸」進行討論。
協商一個多小時過程中,贊成與反對兩派立委激辯不斷,最後在持反菸立場的委員認為「菸害防制法」三讀刻不容緩下,同意讓步,排除符合特定條件的公眾消費場所。
協商結論,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其中包括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如小吃攤)、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才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此外,第十條原本規定販賣菸品場所「菸品不得展示或陳列於消費者可自行取得之處所」的內容,也遭到刪除,為超市、大賣場等消費者可以自行取得菸品的販賣場所解套。
其他修法重點還包括明訂未滿十八歲與孕婦不得吸菸,未成年者吸菸必須接受戒菸教育,父母親或監護人必須到場,如果缺席,父母或監護人必須處罰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金,並得連續處罰;孕婦吸菸未訂定罰則。
菸品健康福利捐亦調升一倍,紙菸為每千支五百元、絲菸每公斤五百元,雪茄每公斤五百元;另未來任何人都不可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菸品促銷管制方面,未來電子訊號、電腦網路、雜誌等都不能促銷菸品,也不能以採訪或報導方式介紹菸品,或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及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的贈品或獎品,同時不能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宣傳,以及不能開茶會、說明會、品嚐會等活動宣傳菸品。違者可處五百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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