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華文戒菸網-董氏快訊 https://www.e-quit.org/News/NewsDetails.aspx?NewId=2369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 影響及罰則之說明
類別
|
修正案新增規定
|
影響
|
罰則
|
販賣菸品
|
禁止消費者可以直接取得的開放式貨架陳列
|
大賣場不可以以開放式貨架;便利商店不可以將菸品放在收銀櫃台兩側開放式的貨架
|
1-5萬元罰鍰
|
健康危害之警示
|
1.除警語之外,增列應標示圖案。
2.警示圖文之面積不得小於菸盒正、反面之35%。
|
菸品包裝改變
|
製造或輸入菸品者處100-500萬元罰鍰。販賣菸品者處1-5萬罰鍰
|
禁止誤導用語
|
菸品、品牌名稱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誤導菸品無害健康等用語,但不溯及既往。
|
菸品不可標榜MILD、LIGHT,或任何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
製造或輸入菸品者處100-500萬元罰鍰。販賣菸品者處1-5萬罰鍰。
|
菸品廣告促銷之禁止
|
禁止以網路、雜誌及電磁紀錄物等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
|
雜誌禁止刊登菸品廣告;
禁止以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電磁紀錄物為菸品廣告或促銷
|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者,處500-2500萬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廣告業者或傳播業者違反,處20-100萬罰鍰。其他違反規定,處10-50萬罰鍰
|
禁止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
不可以用報導方式為菸品做宣傳
|
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
取消買菸附送贈品
|
禁止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
不可以做七星手錶、大衛杜夫咖啡等廣告
|
菸品販賣場所陳列之管制
|
菸品的展示,以使消費者獲知其品牌及價格為限,不得有促銷廣告的情形;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
|
賣菸場所不可以燈箱、海報、展示等變相為菸品宣傳
|
1-5萬罰鍰
|
加強保護胎兒及青少年健康
|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
父母或監護人有責任
|
違者,應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2千至1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
孕婦,不得吸菸
|
加強保護胎兒
|
無
|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孕婦吸菸
|
加強保護胎兒
|
1-5萬元罰鍰
|
於孕婦或未滿3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
不可以在孕婦及小孩旁邊吸菸
|
無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
不可以製作、販賣菸品形狀的點心與玩具
|
製造、輸入業者處1-5萬元罰鍰,販賣業者處1-3千元罰鍰
|
於禁菸場所吸菸之罰則
|
刪除須「經勸阻拒不合作」之要件
|
不必勸阻,違法即可以處罰
|
2千至1萬元罰鍰
|
|
|
留言
發佈留言